《HNC理论全书》
第一卷第三编第五章
(公布日期: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律活动a5
引言
政治活动a1具有文武两个基本侧面,文侧面里独立出法律活动a5,武侧面里独立出军事活动a4。文侧面的集中体现是治国a12,武侧面的集中体现是征服a15。因此
存在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a12
(法律活动强交式关联于治国)
a4=a15
(军事活动强交式关联于征服)
这两个概念关联式只能是强交式关联,而不能是强关联。
法律活动a5配置了11项殊相概念树,这里既不对各殊相概念树作分别说,也不对他们作非分别说,只直接给出他们和共相概念树的定名:
a50
法律活动基本内涵
a51
法治
a52
立法
a53
法理
a54
执法及其基本原则
a55
检察
a56
审判
a57
行裁(执行裁决)
a58
法难(法律灾难)
a59
悖法(违法、犯法与违规)
a5a
法律关系
a5b
判决反应
第一卷
第三编
第五章
第0节
法律活动基本内涵a50
引言
社会需要秩序,法律活动起源于人类社会对社会秩序rc048的需求,这一需求的集中体现就构成法律活动a5的共相概念树a50(法律活动基本内涵)。它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法律的基本特性,以半交织延伸a50γ=b表示;二是法律的基本类型,以并列延伸a50\k=4表示。法律活动基本内涵a50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的设计将以此为基本依据。
5.0-0法律活动基本内涵a50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a50:(d01,γ=b,\k=x,7;d01:(α=a,e2n),b3,\k:(c01,-0)
a50d01
宪法
a50γ=b
法律基本特性
a509
法律公正性
a50a
法律稳定性
a50b
法律局限性
a50b3 法律阶级性
a50\k=4
法律基本类型
a50\1
民法
a50\2
管理法
a50\3
国际关系法
a50\4
刑法
a50\kc01 法规
a50\k-0 “案例”
a507
法律原形态
法律基本内涵a50设置了四项而不是两项延伸概念,居于四项之首的是宪法a50d01,居于四项之末的是法律原形态a507。这里先不对这样的设置方式进行说明或辩护,只对法律基本特性a50γ 给出下面的非分别说。
法律基本特性a50γ是一个u强存在概念,与ua50(γ)相对应的词语就是法律的强制性,与rua50(γ)相对应的词语就是法律的威慑性。a50(γ)的这一基本属性来源于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0(γ)≡rc048
(法律基本特性强关联于社会秩序)
在专业活动基本共性a00的论述(本编第0章、第0节)中
曾谈到伟人与暴君的特定交织性。这里可以依据两者对法律基本特性a50(γ)的运用给出如下判据。
a00i9e25:=(sv20ju60e41,l03,rua50(γ))
(伟人适度运用法律的威慑性)
a00i9e26:=(sv20ju60e43,l03,rua50(γ))
(暴君滥用法律的威慑性)
5.0.1 宪法a50d01的世界知识
法律活动需要一个根本大法——宪法,这一概念并非现代产物,如果我们说
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我国的《周礼》就是宪法的始祖,那肯定会引起争论。但应该承认
历史上所有伟大帝国的创立者或维护者都十分重视基本法典的制订,他们试图达到的目标就是后来的所谓宪法的目标。
宪法首先是社会制度的一面镜子,也是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一面镜子,因此
宪法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0d01<=a10t
(宪法强流式关联于社会制度)
a50d01<=a10m
(宪法强流式关联于政治体制)
a50d01<=a10e2n
(宪法强流式关联于政治制度)
其次
宪法可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c3118,l03,a009aae2m;l02,40\12e5m)
(宪法可以对三类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作出规定)
第三
宪法可以涉及民族关系,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c3118,l45,40\4)
(宪法可以对民族关系作出规定)
第四
宪法可以涉及政教关系,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c3118,l45,40\2*3)
(宪法可以对政教关系作出规定)
第五
宪法可以涉及阶级关系,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c3118,l45,40\5)
(宪法可以对阶级关系作出规定)
第六
宪法可以涉及军政关系,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c3118,l45,a123n)
(宪法可以对军政关系作出规定)
以上六点属于宪法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的组合以及其他未提到的内容(例如我国最近制定的《反国家分裂法》)将都能以a50d01+的复合形式来表示。宪法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很强,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的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d01=a30i\k
(宪法强交式关联于文明形态)
a50d01=za30i(t)
(宪法强交式关联于文明基因综合指数)
宪法a50d01具有下面的二级延伸结构表示式:
a50d01:(α=a,e2n)
a50d01α=a
宪法的过程效应表现
a50d018
立宪
53a50d018
制宪
a50d019
修宪
a50d01a
废宪
a50d01e2n
宪法的关系状态表现
a50d01e25
护宪
a50d01e26
违宪
宪法的“立、修、废”不是一般意义的“立、修、废”,因此
这里的符号描述不能采用a50d01m8。“修、立、废”具有第一类对偶的生灭性(31m8)。但宪法不具有这一特性,这是由宪法的神圣性所决定的。没有神圣性的宪法实质上是伪宪法,这一认识应成为后工业时代的跨文明共识,符号a50d01α=a可以使这一世界知识得到体现。
“制宪”、“立宪”、“修宪”、“护宪”和“违宪”虽然都尚未纳入《现汉》,但这些词项里的“宪”字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此
领域句类代码SCD(a50d01α)和SCD(a50d01e2n)仍不乏激活词项。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这两个领域句类代码一般不独立使用,而只是作为SCD(a00:)或SCD(a12:)里的一个分项出现。
宪法a50d01的领域句类代码具有双对象效应特性。所谓双对象效应就是指领域句类以双对象效应句Y902J为主体。在这里
宪法以语义块Y9B2表示,宪法内容以语义块Y9B1表示。语义块Y9B2可以具有Y9B2(a50d01)和Y9B2(a50d01+)两种形态,前者对应于整部宪法,后者对应于宪法的部分内容。部分如何划分?即“+”的具体内容是哪些?答案就在上列概念关联式里。
5.0.2法律基本特性a50γ=b的世界知识
延伸概念a50γ=b描述的法律三项基本特性是:法律公正性a509、法律稳定性a50a和法律局限性a50b。这三项法律基本特性对应于下列概念关联式:
a509=:(ra52,jl11e21,ju85e75)
a50a=:(ra52,jl11e21,ju76e75)
a50b=:(ra52,jl11e21,jur75e21)
法律公正性a509是法律的第一位基本特性,这一特性是人类理性原则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社会的精神“上帝”,是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根本保障。西方的“上帝”概念实质上即导源于此,《老子》的“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论断也是导源于此。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一法律公正性的汉语生动表述。
当然
法律公正性a509只可能是相对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律公正度za509是历史时代和政治制度的函数,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za509,s31,pj1*9)<(za509,s31,pj1*a)<(za509,s31,pj1*b)
(农业时代的法律公正度最低,后工业时代的法律公正度最高)
(za509,s33,a00e26)<(za509,s33,a00e25)
(专制政治制度的法律公正度小于民主政治制度)
法律稳定性a50a是法律的第二位特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另一根本保障。当然
法律稳定性a50a也是相对的。在农业时代
王朝的交替必然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一定变动,但每一个王朝都会极力维持其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法律稳定性指已有法律不能轻易变动
尤其是宪法,不涉及法律的增设。后工业时代法律的膨胀性激增属于法律在量与范围方面的扩展,与法律稳定性并行不悖。
法律稳定性a50a的基本概念式是:
a50a=b21
(法律稳定性强交式关联于整体性继承)
法律局限性a50b是法律的第三位特性,与法律公正性a509形成特殊对偶,HNC还没有为这一特殊对偶设置相应的表示符号。“公正”这一概念本身只不过意味着对不公正现象的某种平衡,公正必然与不公正并存。法律的基本目标是保护、惩治或禁止某些人类活动,而人类活动都具有利害二重性310。某些人类活动的利益受到保护311,另一些人类活动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312,公正性是这一利害均衡的适度性表现。适度本身就很难把握,而利益均衡的适度性就更难把握。这就是法律局限性a50b的深层意义。
法律局限性的基本概念关联式是:
a50b<=a10e2ne2n
(法律局限性强流式关联于政治制度的两重性)
a50b<=a258\1~e41
(法律局限强流式关联于经济利益调节的非适度性)
法律局限性a50b的一项突出表现是法律的阶级性,用定向延伸符号a50b3表示。后工业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法律阶级性a50b3将趋于淡化。这一世界知识以下列概念关联式表示:
a50b3:=(139d33,s31,pj1*b)
(后工业时代的法律阶级性向小概率趋向转化)
法律基本特性a50γ=b不分设领域句类代码,具有下面的统一表示式:
SCD(a50γ)=:jDJ
DB:=ra52
DC:=ua50γ
5.0.3 法律基本类型a50\k=4的世界知识
法律基本类型也许应该采用变量并列延伸,但这里仍决定采用常量a50\k=4的形式,因为笔者实在想象不出第五种类型的可能了。4类法律的定义式如下:
a50\1::=(ra52,lv45,(408,l44,p))
(民法是针对人际关系的法律)
a50\2::=(ra52,lv45,a12)
(管理法是针对国家治理与管理的法律)
a50\3::=(ra52,lv45,(408,l44,pj2))
(国际关系法是针对国际关系的法律)
a50\4::=(ra52,lv45,a59)
(刑法是针对违法与犯法行为的法律)
以上法律基本类型的排序未遵循通常的时序原则,这主要是为了悖法a59概念树世界知识表述的便利。因为刑法应该是最早的成型法律,随后是民法和管理法的逐步丰富,至于国际关系法 虽然古代就有“两国交恶,不斩来使”的约定,但其法律体系的建立竟是工业时代的产物。现代的法律膨胀现象主要表现在管理法方面。
法律基本类型a50\k=4的领域句类代码具有双对象效应特性。
法律基本类型a50\k具有两项延伸概念:一是法规a50\kc01,二是“案例” a50\k-0。两者已进入专家知识的范畴,这里仅给出提示性表示。
5.0.4
法律原形态a507的世界知识
法律原形态a507是指这样一类法规,它不是由国家或超组织制定的,但具有法律的功效。这些世界知识以下列概念关联式表示:
ra507=:ra52
(法律原形态的功效等同于法律的功效)
a507:=(ra52c01,l01*3118,~pj2//~pea03b)
(法律原形态对应于不是由国家或超组织制定的法规)
法律原形态a507具有对比性延伸a507c4m,定义如下:
a507c4m
法规原形态基本类型
a507c41
家族法规
a507c42
部落法规
a507c43
行业法规
a507c44
宗教法规
4类法规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07c41,l01*3118,pj01-0)
(家族法规是由家族制定的法规)
(a507c42,l01*3118,pj2*c01)
(部落法规是由部落制定的法规)
(a507c43,l01*3118,pea039)
(行业法规是由行业制定的法规)
(a507c44,l01*3118,peq821)
(宗教法规是由宗教组织制定的法规)
法律原形态基本类型a507c4m的领域句类代码也具有双对象效应特性。
第一卷
第三编
第五章
第1节
法治a51
引言
本节的法治与法制同义,其定义式如下:
a51::=((7331,l83,ra52),l02*01,p40\12e5m)
(法治定义为全体公民依法行事)
此式表明 (1)法治不可能规范人类的一切行为,而只能规范人类的现实性行为7331。(2)法治的对象不仅是民众,也包括官员。
法治a51是一个r强存在概念,ra51的对应词项是法律意识。
法治的《现汉》解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按照这一解释
法治a51就只是政府的事了,法制的《现汉》解释就把这一点讲得更加突出了。这样的解释显然不符合上列定义式的约定或精神。本节讨论的法治a51不仅是政府的事,而是全体公民的事。民众不应该只是法治或法制的对象(p012),也应该是法治或法制的参与者(p0111);同理
政府或官员不应该只是法治或法制的执行者(pa018a),也应该是法治或法制的对象(p012)。下面将基于这一基本认识设计法治a51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法治a51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1<=d11
(法治强流式关联于政治理念)
a51<=(a10t,a10m,a10e2n)
(法治强流式关联于广义政治制度)
西方世界自以为达到了法治的上乘境界,上世纪初
我国的部分智者曾天真地认为德先生(民主)就是法治的最高理性法官,目前又有部分智者认为“依法治国”就能解决中国未来发展的根本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与上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密切相关,他们都误以为
法治不是在政治理念之下,而是在政治理念之上;不是在广义社会制度之下,而是在广义社会制度之上。这种误识有的是来源于认识的局限性,有的则不是,而是受制于不能说真话的潜规则。
进入后工业时代以后
法治出现了一个新情况,那就是法治不再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了,这就需要引入法治国际化的新概念。
以上论述是法治概念延伸结构设计的基础。
5.1-0法治a51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a51:(e2m,3;e21m,e22:(\k=x,c3m);e212d01)
a51e2m
法治两基本侧面
a51e21 法治政府侧面
a51e22 法治公众侧面
a513
法治国际化
a51e21m 法治政府侧面的第一类对偶性表现
a51e210 “仁治”
a51e211 法治主导(“法治”)
a51e212 人治主导(“人治”)
a51e21e21d01 独裁
a51e22\k=x 法治的基本包含
a51e22\1 行为法治
a51e22\2 争端法治
a51e22\3 权益法治
a51e22\4 意愿法治
a51e22c3m 法治成熟度
a51e22c31 “低度”法治
a51e22c32 “中度”法治
a51e22c33 “高度”法治
5.1-1法治a51的世界知识
法治a51设置了两项延伸概念,a51e2m表示法治的两基本侧面,a513表示法治国际化。
法治两基本侧面a51e2m是政府侧面a51e21和公众侧面a51e22,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1e21:=(a5,l01,40\12e51)
(法治政府侧面对应于官方的法律活动)
a51e22:=(a5,l01,40\12~e51)
(法治公众侧面对应于民众的法律活动)
法治国际化a513是后工业时代的新生事物,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13:=pj1*b
(法治国际化对应于后工业时代)
5.1.1
法治两基本侧面a51e2m的世界知识
法治两基本侧面a51e2m实质上对应于法治a51作用效应链表现的两分,政府侧面a51e21描述法治的广义作用,而公众侧面a51e22则描述法治的广义效应。因此
法治两基本侧面必然具有不同特质的概念联想脉络,需要分别说,这意味着两者需要各自设置独立的领域句类代码。
5.1.1-1
法治政府侧面a51e21的世界知识
法治政府侧面a51e21具有第一类对偶性延伸a51e21m,a51e211定名为法治主导,将简称“法治”,a51e212定名为人治主导,将简称“人治”,a51e210不予正式定名,将简称“仁治”。
映射符号a51e21m未接纳自然语言赋予人治这一词语的贬义。因为法律必然存在局限性,法律不是国家治理的万能灵药,许多情况下
国家治理还需要治理者的创造性发挥,这就是赋予人治主导a51e212的基本意义。这就是说
这里定义的“法治”a51e211与“人治”a51e212是互补的对偶。两者的对立统一概念a51e210似乎不存在对应的具体词语,但必然存在对应的事件,著名的刘邦约法三章就是a51e210的成功典范。从这一典范可以看到
将“人治”a51e212与“法治”a51e211绝对对立起来有失公允,甚至是错误的。
自然语言的法治和人治具有褒贬义,这来于下面的概念关联式:
a51e211≡a10e25
(“法治”强关联于民主政治制度)
a51e212≡a10e26
(“人治”强关联于专制政治制度)
a51e212d01=:a018e26
(极端的“人治”等同于独裁)
这些概念关联式是人类历史实际状态的如实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应该指出
符号a51e21m表达了“法治”与“人治”概念的实质,具有先验理性的透彻性。而自然语言的法治与人治两术语实际上带有浪漫理性局限性。我们敬佩彭真先生在“文革”运动前夕敢于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我们也敬佩巴金先生的“要讲真话”的呐喊,但是
我们也不能不悲叹他们可能并不理解上列概念关联式所表达的世界知识。
5.1.1-2
法治公众侧面a51e22的世界知识
法治公众侧面a51e22描述法治a51的社会基础。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公民不具有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那法治只是一个幻想。所谓法治a51“也是全体公民的事”就是指法律意识的存在性及其效应。
法治公众侧面a51e22配置了两项延伸概念,变量并列延伸a51e22\k=x描述法治的基本包含,对比性延伸a51e22c3m描述法治成熟度。
法治公众侧面a51e22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1e22≡ra51
(法治公众侧面强关联于法律意识)
法治基本包含a51e22\k=x具有下列概念关联式:
a51e22\1:=((048,l03,7331r4075),l83,ra52)
(行为法治对应于依据法律制约自身的现实性行为)
a51e22\2:=((3128,l03,(43~e71,l44,407m)),l83,ra52)
(争端法治对应于依据法律处理彼此之间的争端)
a51e22\3:=((3219\1,l03,a009aae21r4075),l83,ra52)
(权益法治对应于依据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a51e22\4:=((3318,l03,7123r4975),l83,ra52)
(意愿法治对应于依据法律表达自身的意愿)
法治的基本包含a51e22\k当然不只是上列4项,但这4项具有不可缺少性。法治基本包含a51e22\k当然具有一个历史演进过程,“\k”的排序反映了这一演进过程的顺序。西方古典文明大体完成了从“\1”到“\4”的演进,但东方古典文明似乎只完成了从“\1”
到“\2”的演进(我国的崇法贬儒学派请注意这一点),东西方文明的这一基本差异密切联系于文明本体观的差异。为什么当代许多国家的权益法治和意愿法治长期处于徒有虚名的状态呢?对此
经验理性和浪漫理性的形而下解释只会添乱,然而
这又有什么办法呢?
一个国家的法治成熟度a51e22c3m决定于法治基本包含a51e22\k的落实程度,这一世界知识以下面概念关联式表示:
a51e22c3m:=(z013a,l03,a51e22\k)
法治成熟度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1e22c3m:=pj1*t
(三级法治成熟度对应于三个历史时代)
在人类社会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的历史性转折中 曾发生过极为巨大的历史阵痛,将简称第一次历史阵痛。当前 人类社会正处在从工业时代向后工业时代的转折时期,这一次的历史性转折也必将伴随着巨大的历史阵痛,不妨以第二次历史阵痛称之。
这两次历史阵痛也许都可以简单归结为法治阵痛。
遗憾的是
人们还远没有对第一次历史阵痛的历史启示取得基本共识。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还没有对此进行过形而上层次的系统探索,这包括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斯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和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笔者曾不辞浅陋
写出“一位形而上老者与一位形而下智者的对话”的感言式小文,就是出于对第二次法治阵痛的深深忧虑。
第一次历史阵痛最后以两次世界大战的惨重代价而宣告结束,那么 第二次历史阵痛的结束也需要付出一场世界大战的代价么?20世纪60年代的中苏论战直接关联到这一重大问题,这场争论涉及的核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警觉,更没有因为苏联的解体或冷战的结束而自然消失。应该看到 金正日、内贾德和查韦斯三位先生对第二次历史阵痛的驾驭能力比布什和布莱尔两位先生高明,更远比希拉克和施罗德两位先生高明。这不是人类的吉兆,因为 直接斗争的双方都缺乏历史大视野,都在采取赌徒策略,都不理解下面将要浅说的法治国际化。
5.1.2
法治国际化a513的基本思考
本小节不以“世界知识”冠名,而以“基本思考”冠名,因为法治国际化a513是后工业时代面对的新课题,是面向未来的概念。但这个概念并不是新概念,大体对应于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里所阐释的关于法的形而上思考。
a513将设置包含性延伸a513-0,a513表示全球性法治制国际化,a513-0代表地区性法治国际化。
在经济领域
全球性法治国际化的进程实际上已经开始了,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正在艰难地推进a513+a2的事业。在整个专业活动领域,欧盟正在从事a513-0+a的伟大事业。
法治国际化只是一种政治理念,将以“她”为代词。除了a513-0之外
这里不对她另设延伸概念。考虑到强者的帝国观念还是如此根深蒂固,而弱者的多元化呼声又是如此强烈而诡异,亨廷顿先生对此仅以“文明的冲突”概括之,这只是对当今世界的共时性描述,而不是对世界未来发展的历时性揭示。人类社会毕竟是“母子平安”地度过了第一次历史阵痛,其历史教训应该成为人类社会度过第二次历史阵痛的宝贵知识,但这一知识目前还只是一个隐性的存在,笔者觉得
法治国际化的概念将有助于推进这一隐性知识的揭示。这就是设置延伸概念a513的基本思考了。
结束语
本节论述的法治
不是词典意义的法治,而是法律活动a5的形而上描述,因此
我们把它列为法律活动a5殊相概念树的第一位a51。这样
法律活动的本体项——立法——就降为法律殊相概念树的第二位a52了。
第一卷
第三编
第五章
第2节
立法a52
引言
如果仿照政治活动a1和军事活动a4的殊相概念树首选原则,立法应占据a51的位置,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这涉及对第二次历史阵痛的思考。
当今世界存在的潜在冲突也许比已经显现出来的严重得多,潜在的危机也许比已经显露出来可怕得多,生态的灾难人们已有所感受,但心态的灾难就完全是另外一番景象了,许多自以为在从事人性或个性解放之启蒙事业的人们
是否在从事制造和扩大心态灾难的错事?
面对已经显现出来的第二次历史阵痛中的冲突
有基于普适价值观的新型征服思维对策,有基于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对策,有基于不同文明和平共处的政治多元化对策,更有基于斗争理念的“新社会主义”对策,所有这些对策都出现了代表性人物和国家,但都没有出现善于形而上思考的智者。所谓的普适价值观未必具有普适性,所谓的利益至上未必具有至上性,所谓的和平共处未必具有现实性,而所谓的“新社会主义”也许其乌托邦特性更重。那么
是否应该考虑其他的对策?
笔者以为
建立法治的共识是可以考虑的对策之一。在全部专业活动中
不同文明对政治活动a1已具有共和的基本共识,对经济活动a2已具有开放的基本共识,对文化活动a3已具有“百花齐放”的基本共识,对军事活动a4已具有不使用违禁武器的共识,对法律活动也具有宪法的共识。但所有这些共识都存在真伪之别,其中以宪法共识的真伪性最为突出。法律活动a5的共识首先必须建立在法治共识的基础上。因此
本《全书》将法治列为法律活动的殊相概念树之首,这样
立法就只好屈居第二,而取符号a52了。
立法a52是一个r强存在概念,ra52对应的词语就是法律。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ra52=:a50\k
(法律等同于法律基本类型)
立法a52具有典型的第一类对偶特性,立法必须具有特定的程序(模式),这两点是其概念延伸结构设计的依据。
5.2-0立法a52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a52:(m,\k=2;\kk=2)
a52m
立法的第一类对偶表现
a521
法律制定
a522
法律废除
a520
法律修改
a52\k=2
立法模式
a52\1 立法模式Ⅰ
a52\11
领袖模式
a52\12
先知模式
a52\2
立法模式Ⅱ
a52\21
议会模式
a52\22
公投模式
立法a52只涉及“立”的内容,不涉及“法”的内容。后者的形而上描述已经放在共相概念树a50里了。“立”的内容比较简明,所以
其延伸结构表示式也十分简明。
5.2.1立法第一类对偶表现a52m的世界知识
立法的第一类对偶表现a52m具有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a52m:=(c31m8,l03,ra52)
(立法的第一类对偶表现对应于法律的生灭)
此式表明 法律ra52具有第一类对偶的生灭性,而正如前文所指出的
宪法不具有这一特性,这就是法律与宪法的根本区别。
立法第一类对偶性表现a52m也可以叫做法律的代谢表现,这是一个u强存在的概念,ua52m的对应词项就是“法律代谢性”,由于法律本身具有这一特性,因此
对“依法治国”这个词项就需要保持必要的清醒,如同对“改革”这个词项一样。不是所有的“违法”都是错误的选择,同样
也不是所有的“依法”都是正确的选择。
延伸概念a52m只描述法律的生灭过程,不涉及法律的内容。虽然法律内容必然对其生灭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在a52m的领域句类代码里应对此置之不顾。
5.2.2
立法模式a52\k=2的世界知识
两种立法模式将分别称为第一类立法模式a52\1(立法模式Ⅰ)和第二类立法模式a52\2(立法模式Ⅱ)。
立法模式Ⅰa52\1是农业时代的主流,立法a52取决于个人决断,可称个人决断模式。形式上有领袖模式a52\11和先知模式a52\12之分,实质上都是领袖模式。由政治领袖或宗教领袖个人充当立法的主宰者。差异仅在于先知模式要借用上帝的旨意,而领袖模式则采取“朕即上帝”的姿态。当然 农业时代的许多著名立法者本人并不是“朕”,然而“朕”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立法活动的成败以“朕”的态度为转移。
综上所述
立法模式Ⅰa52\1应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2\1≡a10e26
(立法模式Ⅰ强关联专制政治制度)
a52\1≡a51e212
(立法模式Ⅰ强关联于“人治”)
a52\1:=pj1*9
(立法模式Ⅰ对应于农业时代)
a52\1:=(a52m,l01*3118,pa00i9+(a11;q821))
(立法模式Ⅰ的主宰者是政权活动或宗教活动的领袖)
立法模式Ⅰa52\1又区分领袖模式a52\11和先知模式a52\12。两种立法模式存在于基督文明、伊斯兰文明和印度文明,而中华文明则只有领袖模式。这是中华文明的基本特色之一,这一特色的祸福就超出本《全书》的探索范围了。
立法模式Ⅱa52\2勃兴于工业时代,在后工业时代已经成为西方立法模式的主流。这一立法模式在西方的经典时代(即希腊罗马时代)就曾一度风行,但在中华文明、印度文明和伊斯兰文明的经典时代
甚至连这一立法模式的雏形都未曾出现过。这一世界知识将体现在下列概念关联式里:
a52\2≡a10e25
(立法模式Ⅱ强关联于民主政治制度)
a52\2≡a51e211
(立法模式Ⅱ强关联于“法治”)
a52\2=a30i\4
(立法模式Ⅱ强交式关联于地区文明)
((a30i\4+(CHINA;INDU;ISLAM)),jl11e22, a52\2;s31,pj1*9)
(中华、印度和伊斯兰文明在农业时代不存在立法模式Ⅱ)
对比两种立法模式的基本概念关联式可知
即使在理论上 立法模式Ⅱ并非一定优于立法模式Ⅰ,更别说具体实践了。这里
既关系到民主与专制政治制度的辩证性a10e2ne2n,又关系到“法治”与“人治”的辩证性a51e21m。因此
对两种立法模式不能采取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对每一个国家的具体立法模式
要依靠形而上思维的透彻性去作具体考察。
立法模式Ⅱ也存在二分的并列延伸a52\2k=2,a52\21描述议会模式,a52\22描述公投模式。
立法模式a52\k不需要设置独立的领域句类代码,它只在相应语境单元SGU里充当事件背景BACE的方式项Ms(a52\k)。至于相应的语境单元 当然首先是立法本身a52,但也可以是政治斗争a13和第二类学科a64i\2。
在当前的现实世界里 立法模式Ⅰ似乎已经消失,这只是基辛格者流的幻觉。也许有人愿意这么说 “立法模式Ⅰ消失之日 就是后工业时代成熟之时”,但笔者对此深表怀疑。如果读者将来有机会看到沈永聪先生的《智者论》,就明白笔者的疑之有据了。
结束语
本节将给人一种言有未尽的强烈感觉,这不是知而不言使然,而是由于笔者对第二次历史阵痛里的许多现象存在许多迷茫。本《全书》完稿时,笔者或许会对本节另写一篇补论。
第一卷
第三编
第五章
第3节
法理a53
引言
这里的法理a53是法律理念的简称,不是词典的“法律的理论根据”定义。
惩恶扬善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课题,惩恶与扬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基本侧面,缺一不可。惩恶属于法治或武治,扬善属于德治、礼治或文治。治国a12在政治理念意义上可划分为文治与法治的这两个基本侧面,我国先贤对此有十分系统和精到的阐释,但不能认定“文武之道”的治国理念就是中华文明的独创,其他文明的古代先贤也有类似的思想,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最明显的证据。波普尔先生仅从“开放社会之敌人”的视野考察《理想国》的政治理念
是有失公允的。那么 法治与礼治这两者谁是治国a12之本?这本来是一个浅显的伪命题,然而
有些学者却宁愿把它当作真命题来对待。我们都熟悉下面的说法
儒家主张以礼治为本,法家主张以法治为本。其实
这一说法未必反映儒家和法家创立者的初衷。因为
善恶现象乃社会的永恒存在,惩恶扬善都是治国的必然之举,不必强行赋予本末之分。
治国的“文武之道”是政治理念d11的一项特殊概念联想脉络。这一特殊概念联想脉络太重要了,值得提升到概念树的地位,这就是设置法理a53的基本思考了。因此
法理a53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3=%d11
(法理属于政治理念)
a53%=a51
(法理包含法治)
由于法理就是治国“文武之道”的描述,其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将十分简明。
5.3-0法理a53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a53:(e2m;e2m3;e2m3d01)
a53e2m
治国的文武之道
a53e21
法治
a53e213
法治为本
a53e213d01
法治极端化
a53e22
文治
a53e223
文治为本
a53e223d01
文治极端化
这是一种全程单极延伸的概念树,是概念树中的奇品。
5.3-1法理a53的世界知识
法理a53在三个历史时代的具体内容当然有很大变化,但法理的双剑合璧作用始终如一,两者的结合是治国“文武之道”的真谛,其映射符号可取a53m,但采用a53e2m更为简明,a53e21对应于法治(武),a53e22对应于文治。这里
“文武之道”在语言概念空间的排序与语言空间不同,实际上改成
“武文之道” 了,“武”先“文”后。这一顺序的颠倒与结构54延伸概念54e2m的“纵横”颠倒出于同一思考。
从概念本质来说
法治a53e21与礼治a53e22无所谓本末之分,但两者毕竟需要轮流坐庄。对这一轮流坐庄势态的把握是领导艺术或统治艺术的最高境界。这一势态的“急所”表现就孕育了法治为本a53e213和文治为本a53e223这两种主张或举措。
应该指出
这两种主张和举措都会走向极端化,分别用符号a53e213d01和a53e223d01表示。一项极为有趣的世界知识是
a53e213d01≡a53e223d01,这就是说
两者强关联而不是强交式关联。实行法治极端化的政权必然同时实行德治极端化,我们在古代秦始皇和近代希特勒的统治术里清楚地看到了a53e213d01≡a53e223d01的存在。这一概念关联式是这项真理的符号表达,如果说真理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性,那么
没有什么真理的这一特性比a53e213d01≡a53e223d01更为明显的了。
我国的一些学者对“德治”的概念采取讥笑和蔑视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历史盲人(可简称史盲)的共性。各种文明都存在大量的史盲,史盲的大量存在没有引起社会学的足够重视,这里要特别指出两点:
第一
发达国家虽然基本不存在文盲,但其史盲的比例之高也许高于非发达国家;第二
史学界应该不存在史盲,但事实并非如此,史学界恰恰是产生高级史盲的温床。罗素先生呼唤的新哲学里应该包括“史盲学”,我在《对话》里憧憬的未来形而上学也应该包括“史盲学”。这里不给出史盲的定义,而只指出
不理解治国文武之道a53e2m和基本概念关联式a53e213d01≡a53e223d01的人们就属于史盲。
最后应该指出
在印度文明、基督文明和伊斯兰文明里
文治的直接体现是宗教治理(将简称教治),所以 文治包括“教治”。在这个意义上
某些西方学者把儒学称为儒教有一定道理,但中国学人不应该盲目接受这一概念,因为
儒教的提法混淆了学说与宗教、信仰与理念、第二类精神生活与第三类精神生活的本质区别。
最后
引用卢梭先生在《社会契约论》里关于文治(虽然他并没有使用这一术语)一段精彩论述,作为本节的结束语。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注:指政治法、刑法和民法)外,还必须要加上第四种,这第四种法律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它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或铜表上的,而是刻在人民心里的,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体制,它每天都会积聚新的力量,而且在其他法律衰亡的时候,它激励或者代替它们。…我这里就是在说道德、习俗,而且最重要的是信仰:这些未能为我们政治理论家所认识的重要方面,正是其他所有法律赖以成功的基础;伟大的立法者所秘密关注的正是这些东西,因为虽然立法者看上去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具体法律的制定,而这些具体法律实际上只是拱顶的拱架而已,他知道只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第一卷
第三编
第五章
第4节
执法及其基本原则a54
引言
法律活动的集中体现是执法。现代汉语对执法活动有“公检法”的简明概括,这表示执法存在独立而相互依存的三方。但是
执法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执法就会变成暴政。这就是说
执法必须与执法的基本原则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不遵循执法基本原则的执法不是执法而是犯法,不明确执法基本原则的法治不是法治而是暴政。基于这一认识
这里将执法及其基本原则融合成一株概念树a54,其一级概念延伸结构的设计也就变得比较简明了。
5.4-0执法及其基本原则a54的概念延伸结构表示式
a54:(e3m,γ=b;9t=a,aα=b,bc2n;^aα,a9t=a,bc25d01)
a54e3m
执法三侧面
a54e31
公安
a54e32
检察
a54e33
审判(法院)
a54γ=b
执法基本原则
a549
证据原则
a54a
程序原则
a54b
独立原则
a549
证据原则
a549t=a 证据原则基本内涵
a5499
物证
a549a
人证
a54a
程序原则
a54aα=b 程序原则基本内涵(理想办案原则)
a54a8
无罪推定原则
a54a9
拘禁审批原则
a54a99
拘押审批
a54a8a
监禁审批
a54aa
审讯辩护原则
a54ab
上诉原则
^a54aα=b 镇压原则
^a54a8
有罪推定
^a54a9
非法拘禁
^a54aa
逼供
^a54ab
剥夺上诉权
a54b
独立原则
a54bc2n
独立原则的第二类对比性表现
a54bc25
低度司法独立
a54bc25d01 镇压工具
a54bc26
高度司法独立
5.4.1
执法三侧面a54e3m的世界知识
执法三侧面a54e3m的现代汉语描述——“公检法”——充分体现了汉语的简约性,而第二类对偶符号e3m的运用充分体现了该符号语义表达的传神性。
但是
延伸概念a54e3m
实质上是一个虚设概念,其虚设性体现在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里:
a54e31==(a44,a57)
(执法三侧面之一的公安是公共安全保障和行裁两概念树的虚设)
a54e32==a55
(执法三侧面之二的检察是概念树检察的虚设)
a54e33==a56
(执法三侧面之三的法院是概念树法院的虚设)
公安的《现汉》解释是“社会整体的治安”,对“社会整体”作了“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说明。这个说明表现了自然语言的局限性,编者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用了一个“等”字加以弥补,但上面的第一个概念关联式却把“公安”的意义表达得比较完整,不需要另加弥补的符号了。
公检法的语言概念空间符号a54e3m意味着这三个侧面的相互独立性,也意味着相应政权机关pea54e3m的存在性。公检法a54e3m与政权基本结构a11t=b的概念关联式如下:
a54e31=%a119
(公安属于政府)
a54~e31=%a11b
(检察与法院属于司法机构)
当前
东方世界和西方世界对公检法的认识差异甚大,这一认识差异密切联系政治理念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的论述见政治理念d11节(本卷第四编第二篇第一章第1节)
5.4.2执法基本原则a54γ=b的世界知识
执法基本原则a54γ=b也可称执法三原则。三者分别是证据原则a549、程序原则a54a和独立原则a54b。执法三原则的落实是实现法律公正性的基本保证,这一基本世界知识以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表示:
((013a,l03,a54γ=b),jl111,(3219b,l03,a509))
广义作用型逻辑关联式都是三维表示式,这里只给出了其中的内容维,没有给出对象维和施事维。考虑到当前东西方文明对于对象维和施事维的理解差异甚大,这里只给出下面的基本概念关联式:
X1B(a54):=pa5ae36
(执法的对象对应于受法方)
X0A(a54):=pea54e3m
(执法的施事对应于公检法)
上列概念关联式也可以表述成下面的形式:
(a54,~(l82),a54γ):=ra10e26te11d01
(不遵循执法基本原则的执法对应于暴政)
证据原则a549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第一项原则。但证据原则必然具有下述局限性,当证据明显不符合事理jlr12d01时
事理必须服从证据。悖法者pa59经常利用证据原则的这一局限性从事高级犯罪活动。证据ga549分物证和人证,两者分别以a5499和a549a表示。
约定a549是一个r强存在概念,ra549的对应词语就是罪证或证据,两词语的映射符号分别是:
罪证=:ra549
证据=:jlr11e21+{ra549}
程序原则a54a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第二项原则,是最容易受到破坏的原则。它又包含4项子原则,以扩展交织延伸a54aα=b表示,定名为程序原则基本内涵,简称理想办案原则。其中的a54a8定名为“有罪假设,无罪推定”原则,简称“无罪推定”原则,a54a9定名为拘禁审批原则,a54aa定名为审判辩护原则,a54ab定名为上诉原则。
理想办案原则存在相应的反概念,以符号^a54aα表示,总称镇压原则。其中
“无罪推定” a54a8原则之反^a54a8定名为有罪推定,拘禁审批原则a54a9之反^a54a9定名为非法拘禁,审判辩护原则a54aa之反^a54aa定名为逼供,上诉原则之反a54ab之反定名为剥夺上诉权^a54ab。
程序原则a54a具有下列基本概念关联式:
a54aα=a10e25
(理想办案原则强交式关联于民主政治制度)